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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私人土地被登記國有 地主有機會取回來了

憲法法庭29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記者吳政峰攝)

憲法法庭29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記者吳政峰攝)

2023/12/29 16:5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日本戰敗國民政府來台後,要求地主於一定期間內辦理日治時期土地總登記,石姓男子的祖父當年雖提出申報,卻未完成程序,土地遂於1965年被登記為國有。石男不服,興訟要求塗銷國有登記,法院卻依最高法院1980年的判例,認已超過15年請求權時效,判其敗訴。石男質疑判例侵害財產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9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宣告違憲。

不過憲法法庭強調,本判決只適用目前仍登記為國有的日治時期私人土地,不包含已轉賣第三人的狀況。

日治時期,石男的祖父與他人共有彰化大村鄉一塊土地,並有日治時期土地台帳記載在案,而後日本於二次大戰戰敗,放棄台灣治權,接手的國民政府來台後,推行土地總登記政策,也就是如果日治時期的地主能夠提出產權證明並登記,就可保有該土地。石男的祖父雖提出申報,但未完成申報程序,其名下土地遂於1965年被依無主地處理,登記為國有。

石男不服,認為土地總登記的目的,只是在整理地籍、清查土地,與權利無關,縱使該土地被登記為國有,仍不代表國家就因此取得所有權,因此於2018年興訟主張他才是真正的權利人,要求塗銷國有登記,並把土地歸還給他。

台中高分院雖認可石男是土地的權利人,但因「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敘明「土地如尚未依吾國法令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而登記為國有後,迄今已經過15年,被上訴人請求塗銷此項國有登記,上訴人既有時效完成拒絕給付之抗辯,被上訴人之請求,自屬無從准許。」據此判定本案已超過15年請求權時效,駁回其訴。

石男質疑因時代背景,才導致超過15年請求權時效,國家不得阻止與妨害人民行使權利,該判例的見解侵害人民財產權,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29日指出,當年絕大多數人民未通曉中文、因戰事流離失所、遺失土地權利憑證,或因社會資訊、教育尚非發達,不諳法令,甚至因1947年間的228事件引發社會動盪等特殊原因,未於限期內申報權利憑證繳驗,或於申報後未依限補繳證件,致土地被登記為國有。

憲法法庭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若國家仍主張民法的消滅時效(15年請求權),使得私有土地繼續登記為國有,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且侵害人民財產權,並無正當性可言,故宣告該判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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