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漆!詐騙二人組偽造交易日 法官打臉:當年二月沒29日
詐騙二人組偽造交易記錄並寫上2月29日,慘遭法官打臉當年二月只有28天,確認詐騙行徑依詐欺罪判刑。(資料照)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想詐騙人家也要做功課好嗎? 男子陳生琥用假名在臉書社團聲稱可將新台幣兌換人民幣,吳男上鉤捧著60多萬元新台幣前來,陳男透過共犯楊宇翰傳送「110年2月29日」的銀行交易畫面取信吳男,事後新竹地院法官發現,當年二月只有28天,確認二人的詐騙行徑,均依詐欺罪判刑。
法官調查,陳生琥在110年2月於臉書社團化名「郭冠廷」,刊登「可協助將新臺幣匯兌成人民幣」之不實廣告訊息,吳男上網瀏覽後,磋商匯率及詳情,過程中陳生琥為取信吳男,竟偽造「郭冠廷」身分證供吳男驗證,事後吳男以63萬6750元向陳生琥兌換15萬元人民幣。
陳生琥指示楊宇翰打電話給吳男,約定在新竹高鐵站會面,吳男委請友人帶現金前往,陳生琥則以手機傳送偽造不實匯款畫面給吳男,顯示匯款人民幣共15萬元至吳男友人在中國廣州的帳戶,事後吳男才發現被騙。
陳男矢口否認詐欺,辯稱當時是支付寶帳號被盜,後來有請楊宇翰把錢退給吳男,楊宇翰則坦承詐欺犯行,說當時自己貪心,把陳生琥交的63萬6750元侵吞。
法官調查,楊宇翰事後又傳送匯款日期為「110年2月29日」之交易畫面給吳男,然110年2月間僅有「28日」,顯見楊宇翰傳送的自屬虛構,足認被告2人主觀上自始即無與被害人匯兌人民幣之真意存在,卻仍收受現金63萬6750元,顯然構成詐欺取財。
法官審酌被告2人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金錢,明知並無匯兌人民幣之真意,仍透過網際網路散布匯兌人民幣廣告,且為取信被害人,先後偽造支付寶交易紀錄及國民身分證,二人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害。
最後法官將陳生琥依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所得63萬6750元沒收,楊宇翰則判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