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販毒33次 判刑182年併執行15年
陳嫌販毒33次,被高雄高分院判刑182年,併執行刑15年。(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陳姓毒梟被控1年半內,涉嫌販賣毒品33次,每次金額800元至400元不等,被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處33罪共182年徒刑,併執行刑15年。
判決書指出,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4月7日止,陳嫌在高雄市楠梓、梓官等區,涉嫌販售含有2級毒品愷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和3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咖啡包,給洪姓、吳姓、張姓、羅姓、蔡姓、謝姓等人共33次。
4月11日上午8點多,楠梓分局辦案人員前往他楠梓住處搜查,查扣安非他命等毒品,依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移送橋頭地檢署偵查並起訴。
地院法官認定陳嫌觸犯33罪,依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至10年3月不等徒刑,總共182年1月,併執行刑15年,他不服上訴指出,其中三罪分別判處10年3月、10年2月和10年2月,販賣金額僅1000至2000元,偵查中因無辯護人在場,錯失自白減刑機會,要求從輕發落。
高雄高分院調查,原審審酌販毒金額、數量,也參考犯後態度、供出毒品來源,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情狀加以裁量,認定並無不妥,判決駁回,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