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新花招? 1萬塞樁腳廁所衛生紙下 苑裡鎮代落選又判刑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認為賴政瑞敗壞選風且無值得同情之處,維持一審的3年2月原判決。(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爭取連任的苗栗縣苑裡鎮民代表賴政瑞(無黨籍,未當選),去年11月選舉期間,交付現金3萬8000元給女樁腳賄選,其中1萬元還放在樁腳住處廁所的衛生紙下面,女樁腳分別向兩位親友,交付共3000元賄選(預計6票),卻被調查局與警方查獲,賴政瑞坦承賄選,苗栗地院一審依投票交付賄賂罪判刑3年2月,褫奪公權4年,賴上訴二審,聲明減輕其刑,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他敗壞選風,且無值得同情之處,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賴政瑞參選的苗栗縣苑裡鎮民代表第二選區,名額僅二席,有四人參選,選情激烈,賴於去年11月間,兩度到一位女樁腳住處,委託女樁腳幫他賄選,第一次交付現金2萬8000元,第二次交付1萬元,約定的賄選金額是每一票500元。
案發後檢察官偵訊,賴政瑞說,他是農會理事,女樁腳是農民,「常叫我幫忙她肥料及收稻穀的事情,她說要幫我拉票,我就拿2萬8000元給她,給她炒米粉等幫我拉票」,但這些錢不是要買票,至於賴第二次到女樁腳住處,把1萬元放在廁所的衛生紙下面,為何這樣做?賴回答說,因女樁腳買米粉與布置舞台的錢不夠,他才又補給1萬元,當時因女樁腳住處外面很多人,才把1萬元放衛生紙下面。
苗栗地方法院認為賴政瑞賄選屬實,依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投票交付賄賂罪」判刑3年2月,褫奪公權4年,女樁腳則判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條件是支付公庫5萬元。
賴政瑞上訴二審,律師為他辯護說,他於警詢時即坦承交付現金3萬8000元給女樁腳,也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交錢委託女樁腳幫忙買炒米粉與拉票,這是於偵查中自白,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減刑。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卻認為,檢察官偵查時,問賴政瑞是否買票?他直接直接回答「沒有買票」,宣稱給錢是要選舉造勢,並非買票賄選,這不是坦承自白,不符合減刑規定,且他賄選行為敗壞選風,嚴重破壞選舉公正性,無值得同情之處,駁回上訴,維持3年2月原判決,可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