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上訴1天!林杏兒確定當選議員 法務部請高檢署查明
台北市議員林杏兒確定當選有效。(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去年涉以現金1萬元行賄9名里長候選人,助時任國民黨發言人的林杏兒當選台北市議員,士林地檢署除以違反選罷法「投票行賄罪」起訴蕭景田等11人,並對林杏兒提起當選無效訴訟,未料竟因上訴延誤1天,日前被高等法院駁回,林確定當選議員。法務部已督請高檢署查明原委。
法務部獲悉此事後,立刻督請高檢署查明,高檢署則要求士檢釐清原委,士檢已就當初收判過程進行內部行政調查,後續將依照高檢署指示,儘速查明,釐清責任,並對外說明,以昭公信。
士檢提起林杏兒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士林地院認為,檢方無法證明蕭景田行賄前,有先跟林杏兒聯絡等可疑情形,7月間判林當選有效。士檢不服,提起上訴,未料竟因遲誤1日(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而遭高院駁回確定。
高院指出,一審判決7月18日送達士林地檢署,由收發室人員以受僱人身分在送達證書上蓋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收狀章」予以收受,而因士檢跟士院在同一地址,投遞上訴狀無須加計在途期間,故本件上訴期間算至8月7日(星期一)已屆滿,士檢遲至8月8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士檢雖主張,士林地檢收發室人員並非受僱人,且該收發室人員並未蓋用自己私章或簽名於其上,尚不生送達效力,應以委任訴訟代理人實際收受原判決之日、即7月25日,才為合法送達之日。
但高院認為,檢察官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屬士林地檢員工,以士林地檢為送達處所,依「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郵務機構送達人得將訴訟文書付與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即士林地檢收發室人員。
高院強調,縱未經受僱人簽署其名、蓋用私章或按指印,亦不影響合法送達之效力,士林地檢收發室人員有權收受訴訟文書,故7月18日收受時,已生對合法送達的效力,檢察官主張實際收受之日為7月25日,並不可採。
士檢調查,蕭景田與國民黨士林北投區黨部執行長曾繁川,認為林杏兒參選台北市第14屆議員第一選區(士林、北投)的選情不佳,為讓林杏兒能夠順利當選,去年11月22日,兩人拜訪多名里長候選人,用信封袋裝有林杏兒選舉文宣及現金1萬元,拜託投票支持林杏兒,並幫忙拉票,林最後以1萬6369票順利當選。士檢除起訴蕭景田等11人「投票行賄罪」,目前仍在士院審理中,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詎料卻因遲誤上訴1天而被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