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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運毒關2966天改判無罪 陳火盛獲刑事補償1483萬元

陳火盛(右3)無辜被囚2966天後獲判無罪,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補償1483萬元。(資料照)

陳火盛(右3)無辜被囚2966天後獲判無罪,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補償1483萬元。(資料照)

2023/10/01 15:27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屏東「得利10號」漁船涉嫌走私海洛因磚16塊,船長陳火盛被判刑18年入監,經逆轉改判無罪定讞,無辜被囚2966天,聲請刑事補償6800萬元,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給付1186·4萬元,陳火盛不服聲請覆審,法院重新裁定除了已確定部分外,准予再補償296·6萬元,總計裁定補償1483萬元。

檢警2009年5月間,查獲屏東「得利10號」漁船涉嫌從菲律賓走私海洛因磚藏放3台DVD機內走私來台,船長陳火盛被最高法院依運輸一級毒品罪,判刑18年定讞並入監服刑2966天。

陳火盛喊冤提起再審求翻案,經最高法院改判無罪定讞後,他聲請刑事補償,並認為被關8年多,失去自由時間非短,且運送毒品罪名,影響他與家人名譽,飽受精神痛苦,加上工作損失等,要求補償6800萬元。

高雄高分院調查,陳火盛有走私前科,長年從事遠洋捕魚工作,理應知道走私案層出不窮,在受託運送DVD回台維修,依現今經濟判斷DVD價格低,根本不用遠從菲國運輸回台修理,本人也有過失。依據刑事補償法規定,每日補償金額3000至5000元不等,裁定每日補償4000元,應補償1186·4萬元。

但陳火盛不服聲請覆審,認為被騙不知涉入運輸毒品罪,且證人滯留菲律賓未能及時出庭作證,致遭誤判有罪入獄,且小琉球鄉民有寄物習慣,同意代為運輸物品回台,未加以懷疑,難認有歸責事由,且遭判有罪入獄,未能繼續從事遠洋漁業,工作損失已逾6800萬元,又因入獄長達8年,造成身心煎熬及名譽受損,損失甚鉅。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偵查及審判機關公務員客觀上於起訴及審理程序均無違法或不當;陳火盛並無因本身作為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節而遭起訴或審判情事,並無可歸責事由,重新裁定改以每日補償5000元,除了已確定部分外,准予補償296·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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