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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2966天 船長洗刷運毒污名確定無罪

陳火盛(左)前年十月裁准再審時已在屏東監獄獲釋。(資料照)

陳火盛(左)前年十月裁准再審時已在屏東監獄獲釋。(資料照)

2022/08/31 05:30

判刑十八年獲准再審

〔記者張文川、溫于德/台北報導〕屏東縣「得利十號」漁船十三年前被查獲以三台DVD包裝掩護,走私十六塊海洛因磚入台,船長陳火盛原本已被依運輸一級毒品罪判刑十八年定讞,入監服刑後,第二度聲請再審,獲高雄高分院裁准再審並釋放,去年二月再審宣判無罪;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再審認定無誤,駁回上訴,陳火盛確定無罪。

至於列為同案被告的船主林進龍,被判刑十八年確定,他先前已獲再審平反,前年二月獲判無罪確定。

冤賠至少八百九十萬元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表示,會繼續協助他申請刑事補償。陳火盛被羈押、服刑總計二九六六天,依刑事補償法規定,每服刑一日可獲賠三○○○元至五○○○元,陳火盛獲賠金額將介於八八九萬八○○○元至一四八三萬之間。

檢方起訴指控,二○○九年五月被告林金群(二審判十八年)、謝龍宗(廿年確定)、趙鳳珠(十八年定讞)、船東林進龍、船長陳火盛等人,涉共謀將共重五公斤的十六塊海洛因磚,夾藏於三台DVD錄放影機中,由船長陳火盛駕駛得利十號漁船,從菲律賓走私來台後被查獲,辦案人員逮捕五人起訴。

五人皆被判有罪,林進龍、陳火盛各判十八年定讞,林逃亡四年後到案,喊冤不知道DVD內藏毒,冤獄平反協會協助他聲請再審,成功翻案,改判無罪確定。

冤平協會也為陳火盛二度提起再審,高雄高分院調查,林金群指稱,在菲律賓向漁船託運時,沒有告知船長陳火盛DVD內有夾藏毒品,且林對於全程經過有詳細陳述,可以採信,足以動搖原判決的事實認定,前年十月裁准再審,並立即停止執行,陳火盛隨即在屏東監獄獲釋。

高雄高分院再審庭也依此認定陳火盛不知情,犯罪證據不足,改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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