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買票判刑4年 前民雄鄉代會主席周榮茂喊冤:一定上訴
周榮茂說,他沒有買票,被判刑很冤枉,一定上訴。(資料照及翻攝;本報合成)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無黨籍前嘉義縣民雄鄉代會主席周榮茂遭控去年鄉民代表選舉,涉嫌透過蔣姓、蔡姓服務處人員及陳姓、賴姓女子,以每票500元到2000元買票,嘉義地方法院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判處周榮茂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
「我沒有買票!」周榮茂說,因服務處有前、後屋,他當時在前屋睡覺並未向選民買票,被判刑很冤枉,一定上訴。
嘉義地院說,周榮茂去年先和蔣女拜託陳女買票,去年11月間,蔣女請蔡男通知陳女到周的服務處,將3萬元交給陳女,陳女再以13500元向8位選民買27票,另約定以每票發放2000元,尋求蕭姓選民及家人支持,然尚未付錢就被查獲。
嘉義地院指出,蔣女於去年10月下旬給賴女21000元,以每票1000元買票,剩下款項以每票500或1000元請賴女向其他選民買票,賴女將剩餘16000元,請託賴姓選民支持周,共買18票。
合議庭法官庭訊時,周榮茂否認全部犯行,蔣女雖坦承全部犯行,但否認和周男一起買票,然而陳女證稱周、蔣曾一起拜託她買票,法官認為,陳女證述內容可信,認定周、蔣、陳3人為共同買票,陳女、賴女均坦承犯行。
法官認為,此案買票規模不小,周榮茂否認犯行且為候選人,參與程度最深,其餘共犯審酌買票情形、坦承或否認犯行態度及個人狀況等量刑,共犯蔣女判刑2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陳女判刑1年10個月,褫奪公權4年;賴女判刑1年8個月,褫奪公權4年;幫助犯蔡男判刑6個月,褫奪公權3年。
法官考量陳女、賴女已65歲以上宣告緩刑,命陳女繳納公益金20萬元、賴女繳納1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