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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士酒駕緩起訴處分 因再犯被撤銷判刑

上士二度酒駕緩起訴處分遭撤銷,被橋頭地院改判刑。
 (記者鮑建信攝)

上士二度酒駕緩起訴處分遭撤銷,被橋頭地院改判刑。  (記者鮑建信攝)

2023/09/03 23:19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陸軍劉姓志願役上士酒駕被查獲,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檢方予以緩起訴處分後卻再犯致改為起訴,並被橋頭地院判處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另併科罰金2萬5千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

今年2月4日晚上7點到5日凌晨,陸軍步兵第117旅第1營第1連劉姓志願役上士,分別在高雄市仁武區、楠梓區等處釣蝦場飲用啤酒與藥酒後開車外出,並在清晨5點30分,行經岡山區因異常怠速,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酒測值為每公升0.54毫克。

岡山分局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橋頭地檢署法辦,承辦檢察官認為涉案情節輕微,予以緩起訴處分1年,讓他有自新機會,不料他卻在這段期間又酒駕,致使處分遭撤銷,改為提起公訴。

橋頭地院審酌劉酒測值高達0.54毫克、學歷、家庭狀況等情形,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25000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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