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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前系主任兼營民宿 損害政府信譽處分申誡

國立東華大學梁姓前系主任涉違法兼營民宿,被懲戒法院判決申誡處分。(資料照)

國立東華大學梁姓前系主任涉違法兼營民宿,被懲戒法院判決申誡處分。(資料照)

2023/08/21 16:3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立東華大學梁姓前系主任被查出兼職經營民宿,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經監察院調查屬實,將他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梁男辯稱,因不清楚規定而犯錯、也未實際經營,懲戒法院審理認為,梁男擔任系主任相當於簡任12職等的高階公務員,其違法兼職期間達5年多時間,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判申誡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梁男從2015年8月至2021年7月為止,擔任東華大學系主任兼教授,但被查出他從2013年12月31日起即登記擔任一家民宿的經營者,雖然自2015年8月1日起擔任東華大學系主任,仍繼續擔任該民宿的經營者。經審計部發現後,梁男2021年6月才將民宿的經營者申請變更為兒子。

監察院調查指出,梁男擔任東華大學教授兼系主任,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其兼任系主任的行政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監察院認為,梁男坦承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擔任該民宿經營者,但辯稱不知相關規定、也未實際經營,不過,梁男明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應受到懲戒,將他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審理發現,梁男自2013年12月31日起即登記該民宿的經營者,擔任東華大學系主任後仍持續,直到審計部查核公務員是否違規經營旅館業或民宿時發現,函請教育部轉請東華大學查明處理,梁男才於2021年6月1日將民宿經營者申請變更為兒子。

懲戒法院指出,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的認定標準,不以實際參與經營行為者為限,所謂經營商業包括實際參與經營行為及申請商業執照行為在內。本案中,梁男既以經營者名義申請核發民登記證獲准,並已完成申請商業執照行為,則無法稱做無經營商業情事,因此其違法事證明確。

懲戒法院認為,梁男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教育部兼職處理法第4條有關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其違法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必要,考量其違法兼職5年多時間、未實際經營運作,亦未獲取報酬等情況,判他申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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