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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侵占7990元公發洗衣機 金防部前少將參謀長一審重判12年

金門地方法院對涉嫌侵占7990元公發洗衣機的金防部前參謀長作出有期徒刑12年一審判決。(記者吳正庭攝)

金門地方法院對涉嫌侵占7990元公發洗衣機的金防部前參謀長作出有期徒刑12年一審判決。(記者吳正庭攝)

2023/08/14 08:14

首次上稿 08/13 22:35
更新時間 08/14 08:14

〔記者吳正庭/金門報導〕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前參謀長林帝志(現已改名)涉嫌將公家購買的洗衣機寄回台南市的家中,據為己有,遭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金門地方法院審酌其犯後均無悔意,以觸犯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帝志於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4日擔任金防部少將參謀長,對金防部所屬部隊行政、採購、伙食業務,負有監督權責。2017年12月間,得知金防部後勤處將為官兵採購洗衣機,主動提議要為時任金防部鄭副參謀長添購洗衣機,並指示所屬將其中1台洗衣機(價格7990元),先放在參謀長辦公室,待鄭從台灣本島返回金門,再交付鄭使用。

判決書指出,林帝志指示蘇姓駕駛兵詢問鄭副參謀長是否要使用該公發洗衣機?鄭表示暫無更換洗衣機意願後,林帝志要求蘇姓駕駛兵將洗衣機暫置參謀長辦公室庫房內。未料,林帝志明知該洗衣機是公用財物,竟於2018年1月4日指示不知情的蘇姓駕駛兵等人,將洗衣機從辦公室庫房搬出,該洗衣機當時仍以紙箱包裝,依林帝志所寫地址及收件人,將該洗衣機載往貨運公司金門營業所,託運寄至林帝志位於台南市住處,收件人是林的妻子,將洗衣機占為己有。

判決書指出,由於金防部傳出林帝志將洗衣機寄回台灣本島,林為遮掩犯行,自費8000元交給蘇姓駕駛兵等人,指示前往金門1家電器門市,購買與寄回台灣同型號的洗衣機運回營區,並交代不要被部隊的人發現,蘇等將新買洗衣機置放營區庫房。

判決書指出,林帝志將公發洗衣機自台灣本島運回金門,經媒體報導司法偵辦的前後時間,將洗衣機私下運至不知情陳姓友人處,並與陳商議該洗衣機提供給陳姓友人使用,並請陳出具「洗衣機存放證明書」,於該證明書內註明洗衣機是「1年多前」交給陳姓友人使用,試圖掩飾其將洗衣機侵占入己之行為。全案經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移送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函送後偵查起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以身為金防部少將參謀長重要職務之便,圖私人不法利益,將所管領洗衣機要求所屬以配屬車輛載運並託運寄至其台南家中,做此明顯公私不分、將職務所管領公用財物侵吞入己之行為。以其參謀長地位之尊崇,仍侵占7990元的公用洗衣機,並於犯後為掩飾犯行而故意購買相同型號洗衣機魚目混珠,更於案件爆發後,請託友人協助圓謊;自偵辦之初,至審理終結,均無悔意。在歷經大量查證下,仍為不合情理的辯解,其犯後態度明顯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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