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病危請假3個月急返台 越南台幹辦完喪事竟遭開除
外派到越南工作的王姓男子得知母親病危急返台,處理完母親喪事竟被公司開除。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被台灣公司派駐到越南工作的王姓男子,在異鄉得知在台母親病危,他請假3個月回台陪母親走完最後一段路,等處理喪事後,公司卻以「連續曠職」為由將他開除,王男不服提告,法官認為公司不當解僱,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於2016年到高雄某機械工程公司任職,公司外派他到越南廠擔任工程師,薪資每月新臺幣6萬5千元(越南當地領取2萬5千元,臺灣轉帳4萬元),王男一待就是4年;2020年11月,王男得知母親在台病危,他向越南廠主管請假3個月,返台不久後母親即離世。
王男處理完喪事後準備回越南,詢問越南主管機票要怎麼開,當時受武漢肺炎影響,主管告知他要等到2021年4月底才能安排他回越南,公司人事部門也於2021年1月告知他此事,越南主管則傳送切結書要王男簽名;王男對切結書有疑慮不肯簽,主管警告他不簽就不能回越南工作,王男還是不簽,雙方一來一往,主管直接在公司群組公告王男「無故連續曠職」,直接將他開除。
王男不服,認為公司不當解僱,提告向公司求償1百多萬元薪資及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高雄地院審理時,台灣總公司辯稱,王男是受僱越南分公司,開除與台灣總公司無關。
但法官查出,越南分公司是台灣總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公司,越南公司所有的人事調動、採購、公司相關規定及開會結果,都需傳回台灣總公司簽核後才可執行,因此認定王男屬於台灣總公司的員工;且台灣總公司因王男拒絕簽署切結書,而中止辦理他返回越南,並將他退出工作群組,可見台灣總公司已無意與王男繼續僱傭關係,加上解僱理由不充足,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
不過,王男主張公司應賠他1百多萬元薪資部分,法官認為,王男被不當解僱後,沒有向公司表達自己仍可提供勞務,且聲請勞資爭議調解時,也沒有請求復職,而是主張公司給付資遣費,可見王男無提供勞務之意,因此無法認定公司有遲延受領王男提供勞務等情形,判公司不用賠錢,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