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里長賄選捐30萬公益金拚緩刑 法官不准原因曝
苗栗縣後龍鎮溪洲里前里長李騰宏,去年里長選舉時涉嫌買票遭起訴,上訴二審求緩刑,不過法官駁回上訴,維持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4年。(記者陳建志攝)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苗栗縣後龍鎮溪洲里前里長李騰宏,去年里長選舉時涉嫌買票遭起訴,李騰宏一審遭判刑1年10個月、褫奪公權4年,李騰宏上訴二審求緩刑,還稱願意捐30萬元的公益金,但法官認為,若沒有入監僅以30萬元公益金就免罰,會讓人感覺司法「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對民主政治的進步有負面影響,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苗栗縣後龍鎮溪洲里前里長李騰宏,去年里長選舉前透過王姓男子將5000元交給詹姓選民買票遭查獲,另外又在向柯姓選民拜票時,將現金3000元放在柯的桌子上買票,柯看到告知警方,並將3000元提供給警方扣案。
李男投票後獲得913票,以236票差距勝出,不過因違反選罷法遭起訴,一審時認定李違反選罷法,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4年,李男因「原審量刑過重、不予緩刑」表示不服,上訴二審。
李男在二審時表示,自己贏了236票,沒差買票這幾票,還說自己後來自行辭掉里長,且因排黑條款未來不能再參選,政治之路已經被判死刑,沒有必要再入獄服刑,並說因思慮不周觸犯法律,真的不應該,事後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希望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緩刑,用其他懲罰的方式代替,讓他可以繼續服務鄉親,留在地方做公益或是擔任反賄選大使,讓他彌補這次選舉所犯的錯誤,還說願意捐30萬元的公益捐款,希望獲得緩刑。
不過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公職人員選舉為民主重要機制,賄選足以導致不公平的選舉結果,破壞選舉的純潔、公平與公正風氣甚鉅,國家因此不斷強力宣導、教育人民不可買、賣票,若被告終究沒有入監,或僅以30萬元公益金就免罰,將讓人感覺司法「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犯罪後只要找各種訴訟技巧阻擾正義實現,或花錢換緩刑就可以全身而退,這對民主政治的進步將有負面影響,因此不宜緩刑,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