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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網友性侵14歲少女 判2年、賠償110萬

14歲少女控遭36歲男網友曾男性侵並求償,曾男被判刑2年年讞,民事部份,高等法院判曾應賠償少女80萬元、30萬元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14歲少女控遭36歲男網友曾男性侵並求償,曾男被判刑2年年讞,民事部份,高等法院判曾應賠償少女80萬元、30萬元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2023/07/30 13:3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14歲少女和戴安全帽、戴口罩的36歲的男網友相約見面,被帶到住處發生性關係,事後懷疑會染上性病或懷孕,萌生輕生念頭,在家人陪同下提告遭性侵,但法院認定曾男未違反少女意願,僅將他依「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刑2年定讞;民事賠償部份,高院判曾男應賠償少女80萬元、少女的母親30萬元確定。

少女指控,2020年2月10日透過手機網路交友軟體認識曾男,36歲的曾男明知她是14歲少女,隔天晚上7時,戴著安全帽和口罩騎機車和她在新北市三重國小捷運站見面,經一再確認她的身份後,刻意繞路從他住處的社區大樓地下室坐電梯進入他住處的房間內,將她猥褻、性侵得逞,因此對他提告,並附帶民事賠償她100萬元、賠償母親50萬元。

曾男辯稱,不知道少女只有14歲,原本在交友軟體上顯示她的年紀為18歲,直到要對他提出告訴時,才將交友軟體個人頁面改為14歲;他也強調,並未強迫她發生性行為,雙方是合意性交,還責怪少女應該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竟透過交友軟體和他認識並跟著他回家。

法官傳訊少女的老師作證,老師證稱,少女在事發當晚即聯繫她,整個通話過程都在發抖,因擔心是否會得性病或懷孕,而有輕生念頭。

新北地院認定曾男未違反意願性侵少女,但仍觸犯「與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將曾男判刑2年,上訴後,高院判決上訴駁回,因未上訴三審而確定。

刑事附帶民事部份,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少女一開始在交友軟體的簡介上,確實寫明僅14歲,曾男知之甚詳,而且少女和曾男見面時,是穿著運動褲的學生打扮,可明顯看出其稚氣未脫,應該是稚齡學生,明顯是未滿16歲的少女,認定曾男說謊,曾男對少女猥褻、性交犯行,已造成其身心受創、焦慮不安,判應賠償少女80萬元、少女母親30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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