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仍認定違法搜索 槍砲犯卻改判有罪
蔡男涉嫌攜槍,遭警方違法搜索被判無罪,但高雄高分院有不同見解,改判有罪。(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市蔡姓男子攜帶槍彈被查獲,被警方依違反槍砲管制條例移送法辦,經屏東地院認定違法搜索,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仍認定違法搜索,但權衡槍枝危害性大,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
檢方指控,2020年2月間,蔡男在高雄市岡山區向不詳姓名男子取得具有殺傷力的改造手槍和8發子彈,同年4月12日下午16點多,行經屏東縣內埔鄉中正路與永豐路口,疑因交通違規被警方盤查,帶回內埔警分局新勢派出所,在隨身攜帶側背包查獲槍彈,依違反槍砲管制條例起訴。
蔡男指出,當時並沒有交通違規,警方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只能查明年籍資料後讓他離開現場,不知為何要強制帶回派出所,因此他拒絕配合。又說,雙方隨後發生爭執,否認涉嫌妨害公務罪。
屏東地院勘驗密錄器及員警偵查報告,警方在攔查現場將蔡男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帶回本案派出所後,附帶執行搜索針側背包,由此可知,員警並未先合法逮捕,自不得進而為附帶搜索,槍彈沒有證據力,認定罪證不足,但檢方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開庭調查,雖認定警方搜索程序違法,但依法刑事訴訟法規定,權衡人權和社會公共利益考量下,認為槍枝危害性大,查扣證物有證據力,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