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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毒狗辯可憐給予安樂死 判2月併罰27萬

張翁毒狗誆辯幫其安樂死,遭台東地院判刑2月,併科27萬元。(記者陳賢義攝)

張翁毒狗誆辯幫其安樂死,遭台東地院判刑2月,併科27萬元。(記者陳賢義攝)

2023/07/18 10:46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張姓老翁不堪流浪狗四竄擾民,不思以正常程序報請相關單位捉捕,竟以毒便當作誘餌,致使流浪狗難敵便當香氣和飢腸轆轆,興奮的搖尾乞食,未料食後卻出現跛行、抽搐、顫抖至死的慘狀;案經檢警調查,張翁矢口否認,知鐵證如山才坦承犯行,台東地方法院審結,依違反動保法「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罪」判處2月徒刑,併科27萬元。

東窗事發後,張翁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否認犯行,辯稱是餵食犬隻廚餘,不曉得廚餘內尚含毒物,否認有毒狗犯意,經檢警拿出周遭監視器畫面,仍不吐實,直至全案偵結移送台東地方法院進入準備程序,才知事態嚴重坦承犯行,但辯稱其犯罪動機是看狗很可憐,這麼小隻在流浪,又這麼瘦小,幫牠安樂死。但據張翁所述內容及相關證據顯示,被害犬隻遭毒殺前動作、神態均屬正常,還不停的向張翁搖尾乞食,食用毒物後方有跛行、尾巴下垂甚至抽搐、顫抖情事。

案經檢方偵結起訴,認為張翁犯後態度惡劣,求處有期徒刑6月以上之刑,但法官認為此案情節即「毒殺動物1隻、於警詢及偵查否認但於第一審法院坦認犯行」,於過往積累的判決實務上未曾有處以有期徒刑6月以上者。如依檢察官具體求刑判處,將與其他個案間產生歧重之失而悖公平原則。其次,本案被告所犯之罪最低法定刑度為「拘役1日,併科罰金20萬元」,所應併科罰金刑於刑法其他犯罪中已屬甚高,如再處以有期徒刑6月以上將顯過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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