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購物專家當小三判刑4月 名媛李珍妮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名媛李珍妮。(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名媛李珍妮質疑購物專家古瀞涵介入她與陳姓前男友的感情,2019年間以「李晨頤」臉書帳號,在限時動態消息張貼古的照片,下方加入「介入別人感情的小三,還真的劈腿多男,真是購物台的活招牌!」文字,被依誹謗罪判刑4月。李珍妮聲請釋憲,誹謗罪部分,憲法法庭做成合憲解釋;公然侮辱罪部分,日前則裁定不受理。
李珍妮因妨害名譽案件,被高等法院判刑4月確定,她質疑適用法條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指出,李珍妮的確定終局判決,高院認定她的行為「並未」同時構成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為由,將一審判決撤銷改判,僅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的加重誹謗罪論處,因此,公然侮辱罪爭並非確定判決的裁判基礎,李珍妮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全體大法官討論後,一致裁定不受理。
至於加重誹謗罪部分,大法官雖曾在23年前對刑法「誹謗罪」做成509號合憲解釋,鑑於近年出現言論自由的聲音,以及李珍妮等8位誹謗罪確定被告認為該罪違憲聲請釋憲後,憲法法庭再度收案,9日做出「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仍認定合憲,同時補充解釋指出,惡意散播假新聞、假消息,並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
李珍妮懷疑古瀞涵搶她男友,2019年在臉書貼文指責古是「介入別人感情的小三,還真的劈腿多男,真是購物台的活招牌!」古女不滿,告李珍妮妨害名譽,一審台北地院認為李所言無關公益無關,依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等罪判李女4月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上訴二審,高院認為李珍妮所為只觸犯加重誹謗,去年11月撤銷原判決,惟仍維持原本刑度,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