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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師與被告祕密溝通權 法務部:93年已函釋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示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記者吳政峰翻攝)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示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3/06/17 12:1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法庭6月16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示相關規範未把律師與被告之間的祕密通訊資料,排除於搜索扣押之外,屬「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法務部對此表示,93年就以函釋目的性擴張解釋相關規範,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間基於信賴關係所獲知秘密之文書紀錄,均不得扣押。

法務部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135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被告與辯護人往來的郵件、電報,原則不得扣押,以可認為犯罪證據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被告已逃亡者為限,才能例外扣押,檢察官對於第三人律師事務所的搜索扣押,均嚴守上開規定。

法務部指出,為強化保障被告與辯護人秘密自由溝通權利,93年4月27日法檢字0930801416號函釋,目的性擴張解釋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間基於信賴關係所獲知秘密之文書紀錄,均不得扣押,將客體範圍擴及至「郵件、電報」以外的文書紀錄,檢察機關多年來亦已確實遵守落實辦理,已符合確保辯護人與被告間秘密自由溝通權。

法務部說明,被告、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間秘密自由溝通權,因涉及被告受有效辯護協助、公平審判與不自證己罪的核心領域,應受高度保障。法務部肯定秘密自由溝通權之保障,惟對於律師事務所實施搜索扣押,於具體個案具有追訴犯罪與發現真實的重大公益,上開基本權利並非絕對不得以公權力干預。

法務部強調,檢察官對於第三人律師事務所實施搜索扣押情形,極為少見,足認實務對於此類搜索扣押,均本於審慎而嚴謹的態度為之,絕無恣意濫權之虞。縱有搜索扣押的必要,基於偵查犯罪具有時效性與密行性,搜索扣押均不公開,並依比例原則,採取最小侵害方式妥慎、迅速為之,以維護律師事務所聲譽,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

法務部表示,為促進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的權利,亦使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之執法有所依循,未來將持續配合法規主管機關司法院,研議相關修法,以期完備有關律師事務所搜索扣押的法制規範。

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主文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同法第133條第2項及相關規定整體觀察,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等),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應於2年內依判決意旨妥為規定。就第三人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辯護人搜索、扣押之限制,於有事證足認律師或辯護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即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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