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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腳捲進碎冰機傷重截肢 製冰廠及負責人判賠331萬元

彭男雙腳被捲進碎冰機,傷重截肢,屏東地院判製冰廠及負責人應賠償331萬多元。示意照,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彭男雙腳被捲進碎冰機,傷重截肢,屏東地院判製冰廠及負責人應賠償331萬多元。示意照,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2023/06/16 15:28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彭姓男子擔任製冰廠司機卻被叫去支援碎冰工作,結果雙腳不慎被機器捲入,導致左膝下肢及右足腳趾截肢,傷勢嚴重,彭男認為製冰廠未作好安全防護措施,提告求償,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製冰廠及郭姓負責人應賠償彭男331萬多元,可上訴。

彭男主張,他受雇該廠擔任貨車司機,2020年1月間卻被廠長叫去廠内碎冰機器台前工作,未料雙腳被捲入機器内,導致右足開放性骨折合併第1、2、3趾截肢,左膝下肢截肢,行動不便,需使用輪椅等輔具助行,該廠未提供操作危險器具職前安全訓練,也沒有設置防護罩及緊急制動等設備,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應賠償他勞動力減損、看護費、醫療費及精神撫慰金667萬多元。

製冰廠及郭姓負責人則主張,廠內碎冰機訂有員工安全守則,明文禁止將手腳伸入操作,必須使用工具輔助,彭男違反規定,在無他人陪同下,私自操作碎冰機而發生事故,廠方並無過失,彭男逾越職務擅自操作碎冰機又將雙腳伸入才導致傷害,不能算是職業災害。

屏東地院檢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的職業災害檢查報告及相關證人說法後,認為該廠並未針對碎冰機設置護罩、護圍等安全措施,也沒有讓彭男接受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但彭男在操作機台時貿然以腳踩壓冰塊,導致意外發生,應負起30%過失責任,衡量全案情狀及彭男傷勢,該製冰廠及郭姓負責人應連帶賠償331萬44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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