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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帽夫偷拍外遇妻手機蒐證 反被告妨害秘密判拘役

吳男宣稱偷拍妻子手機是「阻卻違法」,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卻認為無正當性而判處拘役50日。(記者張瑞楨攝)

吳男宣稱偷拍妻子手機是「阻卻違法」,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卻認為無正當性而判處拘役50日。(記者張瑞楨攝)

2023/05/16 10:32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吳姓男子懷疑妻子外遇,2021年至2022年間,檢視賴姓妻子手機,並拍攝許姓男子寫給妻子的情書,以及兩人一起出遊的照片,再將這些證據拿來用於離婚訴訟,妻子去年收到「家事起訴狀」,始知手機內容被偷拍,氣得提出妨害秘密罪告訴,吳男辯稱是「阻卻違法」,台中地院卻認為欠缺正當性,依據「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言論罪」等罪名判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

判決書指出,吳男發現妻子賴女行為舉止有異,想探知妻子交友情形,2021年10月間,趁妻子賴女不注意而檢視手機,發現許姓男子寫給妻子的情書,遂將之翻拍存證,翌年(2022年)1月間,又趁妻子洗澡時再度檢視手機,拍攝妻子與許男從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一起出遊台中市、南投縣魚池鄉、嘉義縣仁義潭等處照片,還拍攝兩人的LINE對話紀錄,之後,拿上述證據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出家事起訴狀(離婚),妻子賴女始知自己手機被丈夫偷拍。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吳男辯稱他是蒐集妻子外遇的證據,並非「無故」,法官卻認為,法的妨害秘密罪中,所謂「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一般人伸張或保護自己權利,亦應考量法律規範,衡量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的適當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避免流於恣意。

法官認為,夫妻雙方有忠貞義務,非任配偶的一方,需要被迫接受另一方全盤監控生活與社交活動,因此,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的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等行為,吳男竊錄情書、照片、LINE對話紀錄,是本於「私益」,既無法律依據,更非道義、習慣所認可,依據「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言論罪」等罪名判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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