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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縱火燒空屋牆面燻黑 法官判刑9個月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觸犯公共危險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9月,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觸犯公共危險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9月,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記者吳昇儒攝)

    2023/05/08 12:50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2018年10月26日晚間8時許,在住處點燃報紙及日曆紙後,將火種丟進岳王路某無人居住的空屋內。火勢引燃屋內木材,導致牆面受到煙燻、碳化。警方獲報到場,將縱火的張男逮捕。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觸犯公共危險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9月,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

    檢警調查,張男因罹有思覺失調症、中度智能障礙,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但卻於案發當時,故意到他人持有的建築物縱火,所幸經附近鄰居及時通報,將火勢撲滅,未造成房屋主要結構喪失效用,未達燒燬程度,因此認定為未遂犯。警方於案發當時,當場逮捕張男,並查扣縱火用打火機一個。

    張男則向檢察官坦承犯行,表示自己是先點燃報紙及日曆紙,在將這些東西丟進屋內。檢察官偵訊後,依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罪,將張男起訴。

    法官審理時,確認張男罹有精神障礙,但未達不能辨識其行為,故依法得減輕其刑;故判處張男有期徒刑9月,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

    若張男於執行監護處分期間,經相關醫療院所評估精神病症已有改善,無繼續執行必要時,檢察官得依規定,向法院聲請免其監護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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