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個人助理服務時數一審判重障者勝訴 新北市府未上訴已確定
重度殘障者玉姐為申請個人助理服務時數提告,北高行上月判玉姐勝訴,因被告新北市府未上訴已確定。圖為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總幹事林君潔(前排中)於宣判當日播放玉姐感言。(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2020年重度殘障者玉姐(化名)申請個人助理服務每月744小時(即每月31日、每日24小時),因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僅核定上限每月60小時,她決定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月判玉姐勝訴,除維持每月60小時,也要求社會局另為適法裁量、核定其個人助理時數。全案因新北市府未上訴,已確定。
玉姐是肌肉萎縮症患者,2020年6月15日申請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經社會局評估,核定全額補助「個人助理每月60小時」、「同儕支持服務」等。
玉姐認為,應每日、每小時都有個人助理服務,每月總計744小時,提告請求社會局除原先核定60小時,再增加684小時。
北高行指出,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障權公約一般性意見等規定及意旨,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規定「依其需求提供24小時服務」,應依身心障礙者的具體需求為準,並非以每月提供若干小時服務為上限。
新北社會局卻未依玉姐具體需求為準,也未尊重玉姐本身意願,除非造成社會局過度負擔,否則核給玉姐的個人助理,須依玉姐的個別化標準,且能滿足玉姐自力生活需求。
北高行因此判玉姐勝訴,除維持每月60小時的個人助理服務時數外,也要求社會局另為適法裁量、核定其個人助理服務時數;至於核給個人助理服務每月684小時部分則未獲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