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教練傷害女學生 法院判關3年8月+賠142萬
示意圖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某國小巧固球教練阿成(化名)多次在體育室摸六年級女學生的胸部並擁吻,還開車載女學生到河濱公園性侵得逞,台北地院刑庭認定阿成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併判3年8月徒刑,已上訴;北院民庭近日再判阿成應賠償女學生與父母共142萬多元,可上訴。
阿成是國小老師並身兼巧固球隊教練,他竟利用六年級女學生仰慕之心,從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多次約到體育室摸胸部並擁吻;阿成還曾載女學生到河濱公園隱蔽處,在汽車後座摸胸並指侵。
法院審理時,阿成辯稱,自己與女學生的相處只是比一般師生的關係再好一點,女學生通常會主動對他勾肩搭背,也會坐在他的腿上,但他並未猥褻或載女學生到河濱公園。
北院刑庭認定阿成明知女學生年幼,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的重要階段,仍先後猥褻女學生並性交,審酌阿成否認犯行,依法判刑。
民事部分,女學生與父母向阿成提告求償,北院民庭認定阿成應賠償女學生102萬多元,賠父母各20萬元,總計142萬多元。
此外,女學生與父母曾對學校究責,訴請國賠538萬多元,北院民庭法官認為校方為此必須負起國賠責任,於去年底判賠女學生100萬元,但不用賠償父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