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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噴1800不服 前資深司法官打官司2連敗定讞

黃姓前資深司法官不服交通裁罰上訴,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並定讞。(記者鮑建信攝)

黃姓前資深司法官不服交通裁罰上訴,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並定讞。(記者鮑建信攝)

2023/04/05 23:58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黃姓前資深司法官闖紅燈,被警方開罰1800元,他認為,騎機車行經交岔路口時前方是綠燈,他左轉不算闖紅燈,屬不遵守號誌,應處更輕罰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閱監視畫面,認定他紅燈越線左轉,仍判他敗訴,全案定讞。

2020年7月間下午,黃男騎機車行經高雄市三多路、桂林街,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違規行為,被警方逕行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開罰1800元。

黃男向高雄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後,轉而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訴,要求撤銷罰單。

他說,事故當時他並未直行「闖紅燈」,而是左轉(前方為綠燈)行駛,應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應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

他又說,依一般人理解,前方為紅燈仍貿然直行始為「闖紅燈」,右轉非闖紅燈(另有明文明確處罰)。同理,左轉當然亦非闖紅燈,認為開罰法條有誤。

院方調閱監視器畫面,紅燈亮起後25.5秒,黃男的機車越過停止線,在26.7秒時仍繼續行駛,進入路口並跨越行人穿越道,顯已違反駕駛人應遵守燈光號規定,黃男所辯不足採,判決上訴駁回並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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