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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酒駕載妻肇事 妻為車主一併受罰扣照申訴無效

丈夫酒駕載妻肇事,江姓妻為車主,因不服連帶受罰,提告請求撤銷原處分,被屏東地院駁回。(記者李立法攝)

丈夫酒駕載妻肇事,江姓妻為車主,因不服連帶受罰,提告請求撤銷原處分,被屏東地院駁回。(記者李立法攝)

2023/04/02 11:23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林姓男子酒駕載妻肇事,連累江姓妻子挨罰3萬元,還要扣照3個月,江婦不服,強調丈夫身上沒酒味,否則不會讓夫開車,她被罰得冤枉,提告請求撤銷罰單,屏東地院認為江婦為車主,未阻止丈夫酒駕,警方依法開罰,並無不當,駁回請求。

林男去年3月間開車搭載江姓妻子發生車禍,造成陳姓駕駛人受傷,警方到場處理後測出林男酒測值為0.16毫克,屬酒駕肇事行為,江姓妻子是肇事車輛的所有權人,警方認為江婦未阻止丈夫酒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江婦開罰3萬元,並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江婦不服,認為丈夫身上根本沒有酒味,她才會讓丈夫開車並搭乘,否則絕不會讓丈夫開車,她被罰得很冤枉,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警方使用的酒測儀器沒有問題,林男酒測值也是事實,警方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不予禁止駕駛,應處3至12萬元不等罰款,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3個月,原處分並無違誤,應駁回江婦請求。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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