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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縣水上代表會主席涉暴力討債案 檢方偵結不起訴

    嘉義縣水上鄉民代表會主席林家緯,被控2021年12月與黃姓男子等11人涉押人暴力討債,嘉義地檢署偵查終結不起訴。(資料照)

    嘉義縣水上鄉民代表會主席林家緯,被控2021年12月與黃姓男子等11人涉押人暴力討債,嘉義地檢署偵查終結不起訴。(資料照)

    2023/03/28 19:10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35歲無黨籍嘉義縣水上鄉民代表會主席林家緯,被控2021年12月與黃姓男子等11人涉押人暴力討債,嘉義地檢署偵查終結,因原告林姓男子撤回告訴,且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涉組織犯罪等犯行,認林家緯等11人應為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林姓男子指控,因積欠黃姓男子250萬元無力償還,黃男於是委由林家緯等人向其暴力討債;去年12月4日晚間9點多,他在嘉義市原鄉味海鮮餐廳被涉案的胡姓男子發現行蹤,聯繫吳、侯姓男子及10多名人士到餐廳控制他行動,強押他及女友到胡男住處,林家緯即出面商討債務,雙方談判破裂發生口角,他遭林男、胡男等刺傷、毆打導致不支倒地,提告林男等11人涉組織犯罪條例、傷害、剝奪行動自由等罪。

    不起訴書提到,犯罪組織為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有結構性組織,經查,林家緯等11人為臨時糾眾組成,無從以犯罪組織認定,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林男等人有幫派活動具體事證,不能證明其組織犯罪條例犯行;剝奪行動自由部分,林男證稱胡男曾搭他肩膀要他上車,因要談欠黃男的債務,他見人多就跟女友一起上車,還沒有達到剝奪他行動自由程度。

    不起訴書指出,傷害罪部分為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林男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庭訊時同意給予林家緯等11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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