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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竊車輛內工作手套驗出DNA 法官判手套主人無罪

    警方從失竊車輛內工作手套驗出DNA,檢方認定手套主人諸男是竊賊,屏東地院認為證據薄弱,判無罪。(記者李立法攝)

    警方從失竊車輛內工作手套驗出DNA,檢方認定手套主人諸男是竊賊,屏東地院認為證據薄弱,判無罪。(記者李立法攝)

    2023/03/28 09:49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徐姓男子的小貨車遭竊,10多天後尋獲,警方從遺留在車內的工作手套中驗出DNA,尋線逮到涉嫌偷車的諸男,雖然諸男矢口否認犯行,但檢方仍依竊盜罪起訴,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單憑車內的工作手套就認定諸男是偷車賊,證據過於薄弱,判諸男無罪,可上訴。

    徐男將小貨車停在自家附近路旁,3天後才發現車子不見了,因附近沒有監視器,警方一時難以查出竊賊身分,12天後,該部遭竊的小貨車被棄於路旁,車身有刮痕,車頂擾流板也不見了,警方在車內發現2只工作手套,送鑑驗出DNA,循線逮到涉案的諸姓男子。

    諸男卻喊冤,強調他擔任鐵工,將工作用手套放在機車鑰匙孔下方的置物箱,有很多朋友會向他借車,因借用人數不少,他不記得有哪些人向他借用機車,手套可能在借用的過程中遺失了,他絕對沒有偷車。

    檢方偵辦後,認手套擺放的位置並非一般人從車外或車側可輕易放置或碰觸,可見是握有該手套的人使用並竊取該車後放置於車內,依法應提起公訴。

    屏東地院︰無法證明為竊盜車輛的犯罪工具

    屏東地院認為,被驗出DNA的手套,只能證明諸男曾持有或使用、碰觸該手套的事實,卻無法證明為竊盜車輛的犯罪工具,也不能直接證明是諸男竊車後將手套遺留在車內,檢方所提事證無法讓法官形成有罪心證,應予諸男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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