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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鋸樹踩破採光罩重摔半殘 小包商判賠442萬

工人鋸樹踩破採光罩重摔半殘,高雄地院判小包賠他442萬。(記者黃良傑攝)

工人鋸樹踩破採光罩重摔半殘,高雄地院判小包賠他442萬。(記者黃良傑攝)

2023/03/27 17:54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高雄蔡姓男子承包某工廠搬遷工程,疑只請半天吊車便離開,受雇的陳姓工人只好冒險,爬高10公尺鐵皮平台鋸樹,不慎踩破採光罩重摔半殘,陳男質疑現場未提供吊車等安全工具,工廠老闆也未盡監督責任,提告向兩人求償,包含勞動力損失、醫藥費、失能補償及精神慰撫金,求償442萬餘元,高雄地院認定蔡男為其僱主,判勞工陳男勝訴。

判決書指出,蔡男於2020年間承包屏東某塑膠工廠搬運器材及整理廠區,請來陳姓工人協助鋸除廠區樹木,當天吊車只施作半天,陳男沒有吊車輔助,爬上樹旁高10公尺的鐵皮平台鋸樹,不慎踩破採光罩摔落地面,造成腰椎爆裂性骨折併骨髓損傷等重傷害。

陳主張原事業單位應指定場所負責人監督,有協助防止職災發生的義務,但他前往鋸樹時,塑膠工廠未全程監督,也未詳盡告知平台上有破裂的採光罩,未事先告知工作環境及危害因素,要求負連帶賠償責任,工廠業主表示,已支付蔡男全日吊車費用及2名工人全部工資,認為蔡應會提供其僱用者在有吊車及安全帶等安全措施前提下,實施鋸樹活動,主張勞安事故與他無直接關連。

被告蔡男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法官認定蔡男才是陳男的雇主,廠方已將搬遷廠房工作包給蔡男負責,況且鋸樹並非塑膠工廠「經常」業務,或「必要」的工作,工廠資方不負連帶給付責任,判蔡男應賠償陳男442萬1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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