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控女友出軌無法成婚憤討錢 法院判決讓他從天堂掉到地獄
情境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男子以結婚為前提與女友交往,期間按月支付生活費並贈送戒指、純金手鍊,但他發現女友出軌,提告要求返還35萬元。簡易庭原本判男友獲賠25萬元,但台北地院難認情侶曾有婚約,也無從認定男友曾付生活費或贈送金項鍊,戒指部分也與締結婚約無關,改判女友不須還錢,全案確定。
男子說,他與女友在有婚約共識下交往約2年,女友除要求他按月給付生活費外,他也贈送3枚戒指、1條純金手鍊;然而女友卻出軌,代表想解除婚約,故依民法第978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等規定,要求女友返還35萬元。
簡易庭認為,男友的主張有黃金飾品保證卡、情侶書面往來資料、LINE對話內容可證,且女友未到庭答辯也未提出書狀說明,依法視同女友認同男友主張,審酌3枚戒指、1條金手鍊價值2萬元,以及生活費20萬元,加上精神慰撫金3萬元,判男友獲賠25萬元。
女友得知被判賠後提起上訴強調,兩人只是單純交往,且情侶剛在一起時,男友雖贈與2枚不鏽鋼戒指,卻未論及婚嫁,自己也未曾收到黃金手鍊,更沒有每月3000元生活費一事。
況且,男友並未明確說出情侶婚約成立的時間,縱使情侶交往期間互相贈與,也不符合民法第978條等規定;女友也說,男友控制慾、懷疑心極強,常透過手機定位軟體監控,並以「臭婊子」、「賤貨」等不雅字語辱罵,才導致情侶分手,縱然有婚約也得以解除,拒絕賠償。
北院依據兩人通訊軟體內容等證據,難以認定情侶確實曾有民法第972條所稱「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婚約,也無從認定男友曾付生活費或贈送金項鍊,戒指部分也與締結婚約無關,改判女友不須還錢,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