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屍」賠償女網友200萬元 男網友免蹲苦牢
曾男「撿屍」女網友,賠償高達200萬元和解。(示意圖)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曾姓男子於去年11月19日,約女網友小芳到汽車旅館內喝酒,小芳醉酒躺在床上休息,被曾男性侵害得逞,亦即俗稱的「撿屍」,台中地院審理時,他坦承犯行且賠償對方200萬元,法院依乘機性交罪判刑1年10月,宣告緩刑5年,免除他入獄之苦。
這起代價高達200萬元的刑案,源於曾男透過交友軟體MeetMe結識小芳(化名),去年11月19日下午1時許,他開車載小芳到汽車旅館喝酒,小芳飲酒過量而意識不清、躺在床上休息,曾男見小芳已呈不勝酒力的醉態,見有機可趁,伺機性交1次得逞。
刑法第225條第1項的乘機性交罪,是3年至10年重罪,台中地院審理時,曾男坦承犯行,且於調解時賠償小芳200萬元,雙方和解。
台中地院認為,曾男的犯罪手段尚屬平和,與以殘暴手段的性侵害不同,依據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憫恕」減刑,另外,考量他坦承犯行,賠償對方並和解,顯示他有悔意,輕判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