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貯油近5萬公升 判刑1年4個月
郭男非法貯油近5萬公升,被屏東地院判刑1年4個月。(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郭姓男子未經許可設置儲油設備,陸續向漁船收購廢油後貯存,數量近5萬公升,因衍生公安問題被警方查獲送辦,屏東地院認為郭男行為觸犯非法貯存廢棄物罪及非法設置儲油設備致生公共危險罪,應從一重論以非法貯存廢棄物罪判刑1年4個月,可上訴。
郭男1年多前被查獲非法設置10餘座儲油槽,貯存近5萬公升油料,因露天放置且未加裝安全維護設施或消防設備,易因氣候或人為因素引燃儲油槽,導致公共危險。
郭男律師辯稱,郭男是因環保法令變更才會將油料放置於土地上,並花費許多金錢興建儲油槽,並沒有想要汙染環境,本案有情輕法重的情形,希望能酌減其刑。
法官認為,郭男非法貯存油已有近7年時間,難認犯行屬輕微,並無情輕法重情形,不符刑減條件,至於郭男犯後坦承犯行,深感悔悟,僅屬得以從輕量刑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