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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雷達站長3度逾假送法辦 支付公庫10萬換緩起訴

曾任海軍烏石鼻雷達站長的楊姓少校3度未依時收假,獲宜蘭地檢署(如圖)緩起訴,但須付公庫10萬元。(記者江志雄攝)

曾任海軍烏石鼻雷達站長的楊姓少校3度未依時收假,獲宜蘭地檢署(如圖)緩起訴,但須付公庫10萬元。(記者江志雄攝)

2023/02/13 20:08

首次上稿 17:10
更新時間 20:08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曾任海軍海洋監偵指揮部第三中隊烏石鼻雷達站長的楊姓少校任職期間3度未依時收假返站,逾假期間雷達站無戰備主官與值日官留守,觸犯陸海空軍刑法,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因坦承犯行,也未導致雷達站實質危害,獲緩起訴處分,但要向公庫支付10萬元。

烏石鼻雷達站位在宜蘭縣東澳灣南側的南澳山區,屬於海軍海洋監偵指揮部第三中隊轄下單位,30多歲的楊姓少校擔任站長時,去年6月及7月中旬3度未依時收假返站,逾假總時數13小時又50分鐘。

宜蘭憲兵隊查出此事,將楊姓少校移送宜蘭地檢署偵辦,軍方同步記他1大過並調職處分;檢方偵查後,認定他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第1項,刑期1年以上7年以下的長官擅離部屬罪。

檢方調查,楊姓少校擔任雷達站長時,是具有統帥部隊權責的長官,擔任戰備留守主官期間必須嚴守工作崗位,未獲奉准不可擅離值勤所在地,卻在去年6、7月未依時收假返站,逾假期間副站長也不在營區,造成雷達站無戰備主管與值日官留守。

承辦檢察官認為,楊姓少校坦承犯行,也未導致單位實質危害,審酌當事人無前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他任職的海軍海洋監偵指揮部同意給予緩起訴,全案偵結,但被告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緩起訴時間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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