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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伸鹹豬手猥褻身心障礙女 判10月上訴被駁回

蔡翁伸鹹豬手猥褻身心障礙女,被台東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10月徒刑,蔡不服提上訴,花蓮高分院駁回。(情境照)

蔡翁伸鹹豬手猥褻身心障礙女,被台東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10月徒刑,蔡不服提上訴,花蓮高分院駁回。(情境照)

2023/01/22 08:43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患有身心障礙的小鳳(化名)某日在台東客運總站上車後,近8旬的蔡姓老翁包藏色心,竟伸出鹹豬手猥褻,上下其手撫摸小鳳的身體,完全不理會小鳳叫喊,台東地方法院審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蔡翁有期徒刑10月,蔡翁認為過重上訴,被花蓮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

小鳳出庭證稱,她上車後,蔡男叫她過去坐旁邊的座位,未料中途蔡男竟伸出左手觸碰她的身體,右手一直捶自己的大腿,她有向蔡男強烈告知不要,但仍敵不過蔡男的強勢。

蔡男不服台東地院判決,主張其在原審就已坦承強制猥褻犯行,並向被害人當庭請求原諒及道歉,並獲得被害人的原諒與接受,足認犯後已深有悔意,加上年近8旬,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顯屬過重。

二審法官認為,蔡男是否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訴訟程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須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難作為是否加重其刑的裁判基礎;倘若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的特別預防必要,是法院不予調查,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難謂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的違法。

法官認為,蔡男在2004年間,因對中度智能障礙者犯加重強制性交罪,2013年5月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仍不知悔悟,5年間再犯此案,為累犯,顯見其係挑選應變能力相較一般人低落的身心障礙者犯案,以欺凌社會弱勢者方式滿足己身性慾,犯罪手段惡劣,而原審對被告犯行之刑罰裁量理由,符合相關原則,無濫用刑罰裁量權情事,加上原審刑罰裁量依據,經查核後確實與卷證相符,蔡男就此部分提起上訴,主張量刑過重,經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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