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妹淋浴 同遊男赤裸闖入逆轉有罪確定
情境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陳男與心儀的正妹友人小美(化名)出遊,陳男竟趁小美淋浴時,裸身闖入表示「我想要(性交)」,小美受驚嚇又無處可逃,只能以雙手遮住重要部位,被迫以背、臀部赤裸面對陳男,經她兩度喝斥,陳男才離去,但一審認為兩人全裸時間短暫,陳男遭拒絕後即離開,未違反其意願,判無罪;二審則認陳男已妨害小美的性自主決定權,逆轉改依強制猥褻罪改判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20多歲的小美提告稱,她和陳男、洪男前年10月6日出遊,深夜投宿宜蘭某旅社共宿一房。洪男就寢後,陳男對她說「一起洗澡吧」被拒,她等到陳洗好澡才去洗。
不料陳男突然裸體闖入浴室,並對她說「一起洗澡」,她被迫背部全裸面對陳,氣得大聲喝斥「你怎麼可以進來」、「你出去!」。
陳男不為所動,並稱「我現在有感覺,我想要」等話,表示想和她性交,小美又大叫「你出去!」,陳男才離開浴室,歷時約2分鐘。小美提告後,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陳男說當時被性慾衝昏頭,赤裸進入浴室,但有用手遮住下體;陳男也承認有說過「我想要」等話,但被拒絕後隨即離開浴室,否認觸犯強制猥褻罪。
小美駁斥,陳男違反她的自由意願,「我當時沒穿衣服,很無助」,且陳男站在浴室門口使她很難逃走,「我的性自主權被剝奪了」,也擔心陳男會朝她衝過來發生強暴等事。
一審宜蘭地院認為兩人對話極少、發生時間短暫,陳男在小美第一次要求離開後,未對她有任何要求性交的「行為」,僅口頭要求性交,當她明確拒絕後即離去,未達妨害、壓制其性自主決定權,判陳男無罪。檢方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逆轉認定,陳男案發前曾提共浴要求被拒絕,仍執意在小美洗澡時赤裸闖入,並要求「一起洗澡」、「性交」,已涉猥褻罪犯行,加上陳男還提出性交要求,讓她難以反抗而陷於無助,已「違反其意願」,妨害其性自主決定權,構成強制猥褻罪,改判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