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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金檢局長捲勁永禿鷹案 更四審判刑4年6月理由出爐

前金檢局長李進誠(左)。(資料照)

前金檢局長李進誠(左)。(資料照)

2022/12/29 13:1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金管會檢查局局長李進誠2005年在職時,涉入「勁永」禿鷹案,一審被台北地院依圖利等罪重判10年,全案纏訟17年,高等法院更四審考量李無前科、心理折磨、經濟壓力等因素,29日改判4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更四審指出,2005年3月11日凌晨1時許,李進誠擔任金檢局長期間,在台北市中山區某酒廊,洩漏金融、偵查秘密給股市作手林明達、陳俊吉兩人,又於同年月14日晚間11時26分,在該酒廊洩漏金勁永公司作假帳的消息給高姓記者,間接圖利林、陳二人放空勁永股票,讓兩人分別獲取不法利益1543萬5335元、471萬7549元。

同年5月16日,李進誠在台北市大安區某餐廳,將記載人頭帳戶「乃嘉」、「寶燕」、「明達」、「芸如」、「賈淇」、「蓬先」等姓名、券出張數、券入張數、市場百分比、排行名次字條的金融及偵查秘密,洩漏給林明達。

更四審表示,從李進誠與同案被告碰面、聚會,及放空(融券賣出)、回補(融券買進)勁永股票等舉動時序,再參照證人證述及扣案與卷內相關資料,綜合研判後,足認李的行為與同案被告放空勁永公司股票獲利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觸犯連續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由於二罪間有牽連關係,以較重的圖利罪處斷。

更四審強調,圖利罪已修正,一審來不及比較新舊法,又誤把李進誠洩密前,林明達、陳俊吉的交易勁永股票金額,計入不法利益金額;至於2005年3月10日下午5時24分,李進誠與林明達通話為「0 秒」,亦缺乏證據證明洩密;李進誠利用媒體報導利空消息,使勁永股價大跌,以間接方法圖他林、陳二人不法利益,應論以間接圖利罪,一審卻認直接圖利,難認妥適;本件適用2010年9月1日施行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可酌量減輕其刑,一審判決來不及審酌,亦非適法。綜上,撤銷一審判決。

更四審表示,李進誠時任金檢局局長,主管證券交易檢查業務,涉及國內金融交易秩序的維護與投資大眾權益保障,職司全國證券、銀行、保險等金融檢查之責,亦曾任高檢署檢察官,深知金融檢查秘密及偵查秘密的重要性,竟未謹慎自持,僅因友人交情,連續洩漏應保守的秘密,造成勁永股價下跌,使林、陳二人獲取不法利益達2000餘萬元,造成社會大眾對金檢局產生嚴重的不信任感、影響投資人對我國股市的信心及意願、企業正常籌募資金管道,進而影響我國經濟發展。

更四審審酌李進誠無其他前科、本案纏訟逾17年造成的心理折磨與經濟壓力,29日判李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分為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吳定亞、受命法官黃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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