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假車禍行刑式槍殺仇家 男自首二審仍判22年
宜蘭男子劉子琰製造假車禍,趁機採行刑式手法槍斃仇人,再自首獲減刑,高院今仍判刑22年。(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宜蘭葬儀社員工劉子琰與羅姓男子有嫌隙,加上家人也屢遭羅男砸車、砸店,萌生殺意,先製造假車禍並叫羅男「站好」,接著當街以行刑式槍殺羅男,同時擊傷坐在副駕駛座的羅男友人吳男,導致1死1傷,劉男犯後自首,檢方依殺人等罪起訴劉男,並建請勿因自首而減刑,宜蘭地院認定符合自首規定,判刑22年,高等法院認定一審判決妥適,今仍判22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23歲的劉男與22歲的羅男是舊識,羅男積欠劉男23萬元,幾經催討未還,劉男卻聽聞羅男對外造謠稱是劉欠羅50多萬元,加上劉男與羅男妻子是小學同學,羅男與羅妻曾短暫分手,劉男當時以通訊軟體表達追求之意,羅男發現後大為光火,劉、羅2人發生爭吵,心生嫌隙。
後來,羅男毀損劉男家人的小客車,劉男父親店鋪也遭人砸店,劉男懷疑是羅男在背後教唆,為避免家人再受牽連,劉男偕妻到嘉義工作生活。去年10月,劉男發覺羅男放話要圍剿他,深覺遭羅男逼上絕路而心生怨恨,10月13日回宜蘭,伺機殺害羅男。
去年10月19日凌晨,劉男駕車尾隨羅男駕駛車輛,製造假車禍誘使羅男下車察看,劉男持槍下車,大喊羅男名字叫他「站好」,近距離射擊2槍,其中1槍擊中羅男右前胸鎖骨處,羅男慌忙上駕駛座,劉男上前舉槍抵住羅男頭部開槍,一槍斃命,並近距離朝副駕駛座上的吳男上半身槍擊2槍,吳男舉左手護身,僅左手受傷。
凌晨2時6分左右,劉男持作案槍、彈,前往宜蘭警分局自首。
宜蘭地檢署認為,劉男行兇後雖至警局自首,但犯後矢口否認有殺害吳男犯意,無視法紀,藐視公權力,枉顧他人性命,審酌其行兇手段、兇器種類、被害人受傷程度、未將被害人送醫、未曾對被害人家屬表達歉意等情狀,其自首動機應非出於真誠悔悟,而是無法躲過法律制裁不得不自首,應不適用自首減刑規定,建請法院勿給予劉男減刑,依涉犯刑法殺人、殺人未遂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起訴。
宜蘭地院認定劉男符合自首規定仍給予減刑,劉男殺人罪判刑18年、殺人未遂部分判7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份判2年8月,合併應執行22年徒刑。
劉男上訴後坦承持槍殺人,仍堅稱不知車內還有吳男,否認殺人未遂犯行。高院審理認定一審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今判決駁回,仍判劉男22年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