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120萬錄取「正式」清潔隊員 前屏東崁頂鄉長林光華判8年定讞
前屏東崁頂鄉長林光華收百萬賣「正式」清潔隊員職缺,被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林8年徒刑定讞。(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屏東縣崁頂鄉前鄉長林光華於2017年任內,在家接受陳女請託讓兒子成為「正式」清潔隊員,收下她的私房錢120萬元,林當下雖然表示「不好啦(台語)」,仍核定錄取。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依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林8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定讞。
陳女是在2018年農曆年後,聽聞鄉民因為行賄而錄取崁頂鄉清潔隊正式清潔隊員,她考量兒子從2009年起擔任「臨時」隊員,每年都有可能不予續聘,也知道兒子從小因病發高燒導致言語遲緩,不容易求得「正式」清潔隊員,選擇行賄鄉長林光華。
2018年4月間,陳女將放在寢室衣櫥內的私房錢,湊足120萬元後,用紙包裝並放在手提紙袋內,騎車前往林光華住處。當時她把百萬賄款放在林家1樓客廳的茶几桌上,向林拜託「請給我兒子一個機會成為正式清潔隊員」,而林雖回:「不好啦(台語)」,仍收下賄款,並於隔月2日辦理面試後錄取陳女的兒子,再於同月25日報到任職清潔隊員。
法院審理時,林光華否認犯罪,辯稱不知道紙袋內有多少錢,也覺得陳女是來送禮,陳女確實也有說如果有機會的話,是否可以給她兒子升任正式隊員,後來自己暫時先把紙袋收起來,隔天便還給陳女。但陳女坦承犯行,還說沒有收到林還120萬元。
高雄高分院認定林光華收錢賣官,痛批林是一鄉之長,本應奉公守法,為民表率,廉潔自持,竟賣官鬻爵,有違選民託付,且犯後否認犯行,毫無悔意,惡性重大,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林8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