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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聘任管中閔出任台大校長有瑕疵 吳瑞北興訟敗訴確定

台大教授吳瑞北質疑聘任管中閔出任台大校長有瑕疵興訟,最高行政法院判吳瑞北(見圖)敗訴確定。(資料照)

台大教授吳瑞北質疑聘任管中閔出任台大校長有瑕疵興訟,最高行政法院判吳瑞北(見圖)敗訴確定。(資料照)

2022/12/15 20:4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灣大學4年前選出管中閔出任校長,但校長候選人之一的台大教授吳瑞北認為遴選過程有重大瑕疵,提告教育部應撤銷聘任的行政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吳瑞北與校務會議推薦的5位候選人間沒有競爭關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判決吳瑞北敗訴。吳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判決吳敗訴確定。

台灣大學於2018年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校長,但遴選期間因管中閔未揭露擔任台灣大獨董,且台灣大副董事長蔡明興還擔任遴選委員,引發不小爭議,還導致台大校長遴選案延宕多時,最後,仍選出管中閔出任校長。教育部於2018年12月24日宣示「勉予同意」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一任4年,任期從2019年1月8日起到2023年1月7日為止。

不過,8校長候選人之一的台大教授吳瑞北認為,國立大學的聘任權在教育部,對於大學遴選組織、程序及人選的適法性,都應予以審查,再決定是否同意聘任。

吳瑞北指出,管中閔自2017年6月起出任台灣大獨董及任職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而台灣大副董兼董事蔡明興則是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2人具有特殊的重大利害關係,由蔡明興有權審議決定管中閔是否具有出任校長資格,將影響遴選公正性,造成不公平競爭,他因訴願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教育部應撤銷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的行政處分。

管中閔答辯,校長遴選過程中,並無依法應揭露而未揭露的事項,且遴選委員會已於2018年1月5日開會決議此遴選作業程序均依相關法規辦理,他的當選資格合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吳瑞北僅取得「由遴委會在第一階段選出之校長候選人」資格,並未取得「經由校務會議推薦的校長候選人」資格,吳不具備在下一階段及最後階段成為角逐由遴選委員會選出台大校長候選人的資格,吳與通過校務會議推薦的管中閔在內的5名校長候選人間,並無任何競爭關係,吳不會因此此件訴訟結果而成為校長候選人,其訴請撤銷原處分,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前年10月判決駁回。

吳瑞北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北高行認事用法無誤,今判決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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