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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害死9人改判免死理由 更三審認定「須直接殺人故意」才能判死

縱火害死9人的李國輝,共4度被判處死刑,今被高院更三審改判為無期徒刑而逃死。(記者楊國文攝)

縱火害死9人的李國輝,共4度被判處死刑,今被高院更三審改判為無期徒刑而逃死。(記者楊國文攝)

2022/12/15 13:4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緬甸華僑李國輝4年半前凌晨於新北市中和區出租公寓縱火,釀成9死5傷慘劇,歷審從一審至更二審都認定他觸犯「情節最重大之犯行」,且犯後無悔意,無教化可能,4度都判死刑,高院更三審開庭時,李國輝辯稱案發時有幻聽情形,律師主張不得判死刑,更三審依鑑定結果雖認定李犯案時精神正常,但兩公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以「殺人直接故意」為限,李害死9人僅屬「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因此今改判李國輝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逆轉免死,可上訴。在押的李今未出庭聆判。

高院更三審合議庭由審判長蔡廣昇、受命法官許文章、陪席法官汪怡君審理。更三審判決指出,李國輝因長期施用安非他命致影響工作、已達中、重度身心障礙程度,雖有幻聽、幻覺、妄想,縱火犯行乃源於欲報復陳姓友人,欲縱火燒死他,對陳已有「直接殺人故意」,對被害的9人並無「殺人故意」,僅屬「間接殺人故意(即不確定故意)」。

更三審表示,李國輝雖主張他有幻聽等情形,律師主張案發時無辨識能力,不過,從李國輝案發當天、犯案前後的表現,其購買汽油,有慎防溢出、查看是否有人觀看,再藏入雜物塑膠箱、於走道換裝的舉動,事後並知曉躲避追查等表現,均無法證明當時他有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等情形,不構成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的減刑事由。

更三審審理認定,依兩公約規定意旨,在充分保障生存權的基本規定下,對於「情節最重大之罪」才可判處死刑,且限縮在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本案中,原審認定李國輝犯行是基於放火燒死陳姓友人的直接故意而產生未遂結果,對9位被害人則是「殺人的不確定故意」而導致其死亡,與兩公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規定仍有所區別,因此改判李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53歲李國輝來台逾20餘年,已取得我國籍,曾有2次放火前科被判刑確定,檢方指控,李因施用安非他命而造成障礙症,2017年11月,因自認遭友人在臉書以「藍牙播放聲音」挑釁、嘲諷他,遂先2度在蘇姓同鄉的家門口放置汽油瓶以示警告,同月22日凌晨竟在租屋處引燃汽油縱火,導致好心收留他的胡男,以及8名素不相識的房客逃生無路而葬身火窟,另有5人燒燙傷。

審理期間,台大醫院鑑定確認李國輝縱火時有辨識能力;李國輝供稱是為了阻止怪聲音才縱火,坦承「知道縱火不對」、「怎麼判我都接受」,也承認前案縱火被逮時,警方有告誡他放火的危險性,他案發後換裝是為了躲警察。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都認定李罪無可逭,判處死刑。

不過,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特地開庭進行生死辯,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林永義指控,李國輝僅因細故竟蓄意縱火奪走9條人命,且至今沒有表達一絲歉意,應維持死刑,但最高法院仍認為有再審理查明必要,將全案發回高院更三審。

高院更三審時,李自稱有肝積水症狀,已4、5個月不舒服,請求交保,檢方則主張李均有戒護就醫,應繼續羈押,更三審仍裁定繼續羈押李。

更三審審理時,李國輝辯稱當時有幻聽情形,耳中傳來「聲音」才縱火,律師主張李國輝有精神疾病不得判死,驚險逃生的陳姓被害人出庭痛罵李國輝「一直說謊」,高檢署則主張,經鑑定,李國輝案發時有辨識能力、無精神障礙,應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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