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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值「回溯推算」超標 酒駕男獲判無罪

葉姓男子酒駕自撞送醫52分鐘後,被測到酒測值為每公升0.21毫克,檢方依酒精代謝計算公式回溯推算,葉男駕車時的酒測值為 0.27 毫克,依涉犯公共危險罪嫌將他起訴,但基隆地院認為,每個人體質不同,酒精代謝程度不一,以無證據佐證,林男肇事當時酒測值超標,判葉男無罪。(記者林嘉東攝)

葉姓男子酒駕自撞送醫52分鐘後,被測到酒測值為每公升0.21毫克,檢方依酒精代謝計算公式回溯推算,葉男駕車時的酒測值為 0.27 毫克,依涉犯公共危險罪嫌將他起訴,但基隆地院認為,每個人體質不同,酒精代謝程度不一,以無證據佐證,林男肇事當時酒測值超標,判葉男無罪。(記者林嘉東攝)

2022/12/14 19:5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葉姓男子酒後開車上高速公路,失控自撞護欄,送醫52分鐘後,被測到酒測值為每公升0.21毫克,檢方依酒精代謝計算公式回溯推算,葉男駕車時的酒測值為0.27毫克,依涉犯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他。但基隆地院認為,每個人體質不同,酒精代謝程度不一,遂以無證據佐證,林男肇事當時酒測值超標,判葉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葉姓男子今年2月24日凌晨4時許,駕駛小客貨車沿著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上往基隆住處,凌晨4時32分行經4.7公里內側車道時,擦撞內側護欄肇事。

事故後,葉男被送往基隆長庚醫院急救,國道公路警察局汐止分隊警員凌晨5時24分替他酒測,測得呼氣酒測值為每公升0.21毫克。

葉男酒測值雖未達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0.25毫克處罰標準,但警方仍依酒駕肇事將葉男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檢方調查時,葉稱,他當天凌晨1時到3許,在台北市萬華區錢櫃KTV唱歌時,有喝2瓶啤酒,4點駕車沿國道一號,返回基隆住處途中發生事故。

檢方認定,葉在事故後52分鐘後,才被警方測得酒測值雖為0.21毫克,但依據酒精代謝計算公式(酒精值回溯計算)往前推算被告開始駕駛駕車的清晨4時許,酒測值應為每公升0.2772毫克,據此將葉男依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起訴。

法院審理時,葉稱,他因患有氣喘,當晚天冷,突然心悸,才不慎撞到內側護欄,否認不能安全駕駛。

判決指出,為釐清葉男是否能安全駕駛,法官查閱事故當天上午7時許,國道汐止分隊林姓警員對葉男實施「直線測試」及「平衡動作」等測試,葉男通過測試,並無「步行左右搖晃、腳步不穩」。

至於,酒精代謝計算公式,推論葉男凌晨4時駕車時的酒測值為每公升0.2772毫克,法官認為,每個人的體質不同,酒精代謝情況亦不同,檢方以酒精代謝計算公式,回溯計算葉男駕車時的酒測值,並非絕對、必然正確的標準。

此外,且本案也無證據可以佐證,葉男絕對是在凌晨「4時整」有駕車行為,不能以酒精代謝計算公式,逕行認定被告「駕車時」的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因此判葉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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