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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飛來24萬領出花光光 被告侵占一審無罪

新北地院。(資料照)

新北地院。(資料照)

2022/12/13 13:1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去年間,劉姓男子的銀行帳戶內突然「飛來」24萬餘元款項,他提領後全部花光光,匯錯帳戶的家具公司因此提告侵占,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侵占構成要件是被告侵占自己所「持有」的「他人之物」,「持有」重在於對物的「實際支配關係」,存戶在領出銀行帳戶內款項前,不具事實上的持有支配關係,被告主觀上亦無犯意,本案是民事糾紛,判決無罪,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去年4月8日下午2時許,家具公司匯錯帳戶,把24萬餘元款項匯入劉男銀行帳戶內,怎料,劉男竟在同月13日至15日期間內,分次以現金方式提領,全部花光光而被告。

合議庭審理認為,侵占罪構成要件首先須基於一定的法律關係而「合法」持有他人的財物,再來則是主觀上要有「變易持有為所有」意圖,簡單說是,行為人變易持有意思、硬把他人財物當成自己所有,最後則是行為人侵占自己所持有的「他人之物」,所謂的「他人之物」,乃指有形的動產、不動產,並不包括無形的權利,至於「持有」則是重在對物的事實上支配關係。

合議庭認為,存戶與金融機構間在民法上是屬消費寄託關係,存戶將現金款項存入其在金融機構申設的帳戶後,現金款項所有權即移轉予金融機構,並與金融機構內其他現金資產混同,存戶對金融機構僅是取得與其存入金額同等款項的返還請求權,故存戶對於帳戶內款項並不具有事實上的持有支配關係,存戶對帳戶內款項,在領出之前,不具有事實上的持有支配關係。

合議庭認為,本件銀行內的款項,屬前述消費寄託民事法律關係,為銀行所有,並僅由銀行事實上持有支配;劉男對帳戶內的款項,固享有對銀行的消費寄託物返還請求權,但在實際領取之前,未事實上持有支配款項,自無所謂變易持有為所有意圖,劉男縱有提領帳戶款項,但此應屬民事糾葛範疇,判決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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