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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寅案》律師黃呈熹涉協助湮滅證據 律懲會下重手將他除名

律師黃呈熹涉在潤寅詐貸等案中幫助湮滅證據,遭律師懲戒委員會認定敗壞司法信譽,下重手將他施以最重的除名懲戒處分。黃還可向律師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記者楊國文攝)

律師黃呈熹涉在潤寅詐貸等案中幫助湮滅證據,遭律師懲戒委員會認定敗壞司法信譽,下重手將他施以最重的除名懲戒處分。黃還可向律師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記者楊國文攝)

2022/11/08 07:0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潤寅實業負責人楊文虎、王音之夫婦涉詐貸多家銀行470億元等案,創下史上最高詐貸金額紀錄,楊、王女各被判刑25年、27年定讞,律師黃呈熹也因湮滅證據被判刑,遭移送懲戒;律師懲戒委員會認為,黃呈熹曾任法官多年,轉任律師後卻知法犯法,協助湮滅證據,敗壞司法信譽,決議以最重懲戒處分,將他除名。此案可提起覆審,若確定後黃就不能執律師業務。

48歲的黃呈熹,曾任台北、高雄地院法官,被控在潤寅案中涉收受1000多萬元,受王音之指示,幫助湮滅證據,黃應訊時辯稱該款項是「律師費」、「顧問費」,否認犯罪,遭台北地院判黃3年2月,上訴後,黃改口認罪,獲減刑為1年10月、併科罰金60萬元。

律師公會將黃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簡稱律懲會)懲戒,並通知他親自到場說明。

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一致認為,黃呈熹曾任多年法官後才轉任律師,應知道正人必須先正已的重要性,且律師是司法的重要成員,應有高尚品操,竟協助楊文虎夫婦湮滅證據,敗壞司法信譽,且情節重大,因此決議對他祭出最重的懲戒處分,將他的律師除名。此案還可上訴到律師覆審委員會。

律師法第101條規定,懲戒處分有5種,從輕到重分別是:一、自費接受額外的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至12小時之研習。二、警告。三、申誡。四、停止執行職務2月以上、2年以下。五、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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