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教名師丟學籍提告嚐敗 上訴又因這理由被駁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補教名師張簡復中前年就讀輔仁大學法律系博士班三年級時,因多年前未取得律師資格卻承攬訴訟遭判刑確定,被輔大認定違反「學生獎懲辦法」開除學籍,但他反指校方侵害受教權,提告討回學籍吞敗,後來他上訴卻未依規定委任律師,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可抗告。
裁定指,張簡復中逾期未補正委任律師或提出得為訴訟代理人的委任狀,也未依訴訟救助規定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選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故上訴不符規定,裁定駁回。
全案源於張簡復中於2014年至2017年間,多次假冒律師為民眾辦理訴訟並收費,遭高雄高分院判刑定讞,2020年7月底被輔大開除學籍。
張簡復中認為,法院刑庭判他有罪,經繳納罰金已執行完畢,輔大仍開除學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且他已儘早完成博士論文,教授也未因他犯錯就放棄,至於媒體會報導他的犯行,純粹是他在公職補習班授課,受各補習班彼此競爭影響,才淪為代罪羔羊。
張簡復中強調,他就讀輔大有權學習並取得學分、學位,輔大卻撤銷他的學籍,已侵害受教權並違反比例原則已違憲,要求討回學籍。
輔大解釋,校方根據大學法授權規定所分別訂定的「大學學則」、「學生獎懲辦法」,均已明文規定,一旦校內學生遭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就應開除學籍。
輔大也表示,經學生獎懲委員會開會討論,認定張簡復中身為法律系博士生,卻知法犯法,不但損害他人財產權益,更破壞一般民眾對法律專業人員的信賴,足以損害國家設立律師專業證照的公信力以及國家司法秩序,符合「學生獎懲辦法」中「觸犯刑事法律,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情節較重者」規定,開除其學籍沒有問題。
法院指張簡復中因涉犯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遭法院刑庭判決有罪定讞,經校方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考量他未思改過,反而一再作出不當行徑,才決議開除學籍,並無違法或失當,判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