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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溢付租金案 華航告民航局確定獲賠1.7億

飛機溢付租金案,華航確定獲賠1.7億元。(資料照,華航提供)

飛機溢付租金案,華航確定獲賠1.7億元。(資料照,華航提供)

2022/09/26 11:1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中華航空長期向交通部民航局租用6架飛機,但華航認為溢付租金12.4億多元,提起民事訴訟,一、二審都判華航敗訴,更一審認為應依雙方所簽立的協議書重新計算租金,逆轉改認華航溢付1.7億多元,要民航局賠償。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華航主張,早年政府為了平衡中美貿易,民航局以民航作業基金向美國購買飛機並租給華航,雙方因此於1989年至1993年間,就民航局購買的6架飛機訂租賃契約,飛機租期19年6月,期滿飛機歸華航所有。

但立法院、監察院都指租機合約違反國有財產法,立法院因此決議要求民航局收回飛機。

華航指出,公司與民航局在2002年7月間簽立終止飛機租賃契約協議書,變更內容包括租金數額應依市場租金利率及殘值等因素重新調整,民航局也應將溢付租金還給華航,故提告要民航局返還12億4317萬多元。

台北地院一審指沒有溢付租金情況,判華航敗訴。華航不服上訴稱,原契約因立法院決議要求而提前終止,且決議已變更原本華航與民航局的對價關係,並重新調整租金數額,確實有溢付租金12億4317萬多元,民航局應予返還,並加計利息。

高等法院二審指,華航全部應給付租金及預付款利息總額為209多億元,已給付逾203億元,經前案(租金差額確定判決)、另案(租金尾款確定判決)分別支付及抵銷後,華航並未溢付租金,仍判華航敗訴。

案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為,依華航、民航局在2002年7月間所簽立系爭協議書,針對租金應依機價扣除飛機殘值4.88%方式進行調整,故華航溢付租金為1億7872萬多元,要民航局賠償,另民航局需自2011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利息支付給華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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