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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字10萬!徵才註明「限女性」 小店罰30萬元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謝男是大學畢業,應知雇主不得性別歧視,駁回其訴,全案確定。示意圖。(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謝男是大學畢業,應知雇主不得性別歧視,駁回其訴,全案確定。示意圖。(資料照)

2022/09/24 23:4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一間資本額10萬元的咖啡店,2021年間在徵人廣告上註明「限女性」,被高雄市政府認定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開出30萬元罰單。謝姓老闆不堪高額罰金,興訟抗罰,主張不知此舉違法、裁罰違反比例原則。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謝男是大學畢業,應知雇主不得性別歧視,日前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2021年3月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接獲民眾檢舉,謝男經營的咖啡店張貼招募廣告,內容登載「誠徵工作伙伴(限女性)」等字樣,涉違性別平等工作法。稽查人員到現場檢查,認定確有違法情事,提請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會審議。經決議,本案性別歧視成立,市府依此核認謝男違法事實明確,開出30萬元罰鍰,公布謝男姓名。

3個字被罰30萬元,謝男嚇壞,興訟抗罰,主張其他類似的性平案件,處分機關均衡酌受處分人的營業規模及資力,核其應受責難程度尚非重大,而援引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減輕處罰,而他小本經營,不諳法律規範,即便30萬元是最低門檻,仍對他造成嚴重負擔,違反比例原則。

謝男強調,他未參加開業相關講座訓練,實無法得知刊登「限女性」的徵才廣告已違法,自己對違法性認知極為薄弱,且本案屬極輕微損害,應受責難程度甚低,且所生影響輕微,應符合減輕處罰的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說明,行政罰法第8條的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須以行為人「不知法規存在」為前提,即不知其行為是法規所禁止(不得作為)或誡命(要求作為)而欠缺違法性認識,才能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已實施多年,且經政府機關、學校單位及民間大力宣導,受過大學教育的謝男,縱然無法明確知曉法律內容,但對雇主不得對勞工有性別歧視行為,應具有違法性認識,其行為不符合減輕處罰的要件,日前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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