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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縱火燒鄰屋未遂 法官判關3年半

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女子觸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判刑3年6月。 (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女子觸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判刑3年6月。 (記者吳昇儒攝)

2022/09/13 12:26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女子因故與鄰居發生糾紛,竟於2月14日凌晨1時許,把酒精潑灑在鄰居住處外,並用打火機點燃,引發火災。火勢造成鄰居住處大門底部產生燻燒痕跡,所幸火勢自行熄滅未延燒。鄰居透過手機即時監看發現後,報警逮人。基隆地院審理認定女子觸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判刑3年6月。

縱火女子到案後,向警方承認有點火,且知道屋內有人,但辯稱自己罹有思覺失調症,案發當天有服藥,隔天深夜才知道有縱火。

檢察官調查,依照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顯示,女子確實有到鄰居門口縱火,火勢約於30餘秒後自行熄滅,而案發前一天晚間8時許,監視器也有拍攝到她曾到鄰居門外叫罵。女子雖罹有思覺失調症,但經調閱其就醫紀錄發現,服用精神科開立的藥物,應不會導致夢遊或「快速動眼期行為障礙」症。

檢察官偵訊後,認為女子縱火未造成房屋構成重要部分燒燬,房屋本身尚未達到喪失效用程度,因此認定她涉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依法將她起訴。

法官認為,女子雖縱火,但尚未造成住宅喪失其效用,犯行僅止於未遂階段,依法得減輕其刑;審酌她僅因與鄰居發生爭執,竟在他人猝不及防的凌晨時分縱火,幸未造成火勢延燒,但已對社區安寧、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影響。

法官考量其犯後態度尚非惡劣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狀況,依觸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判處女子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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