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撿屍性侵丟下裸胸正妹獲緩刑 高院改判3年須入獄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21歲高姓男大生,前年暑假凌晨到北市信義區夜店玩樂,搭訕發現眼前正妹已爛醉,一時精蟲衝腦,將她撿屍帶到附近百貨商場路邊座位區性侵後逕自離去,留下衣衫不整、胸部裸露的被害人,幸經警方發現搭救;台北地院審酌高已賠償、和解,以刑法「情堪憫恕」規定減刑,依乘機性交罪輕判1年8月徒刑、緩刑3年,但高等法院認定高隨機撿屍性侵等犯行,惡性重大,改判3年徒刑須入獄。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0年8月1日凌晨零時,19歲的高男和朋友到信義區知名夜店玩樂,高對穿連身洋裝的年輕長腿正妹搭訕攀談。
高發現正妹已酒醉、意識不清,心生淫念,凌晨2時10分,扶正妹離開夜店到附近「ATT」商場松智路路邊的遮雨棚座位區,高環顧四周,發現平日人來人往的鬧區已四下無人,將正妹脫衣摸乳,強迫她口交並性侵後快閃離去,留下意識恍惚、衣衫不整的正妹。
同日凌晨2時38分,正妹醒來仍意識不清,蹣跚走到馬路旁攔下黃姓運將計程車,因說不出住處地址,又稱手機被拿走,立即下車離去。黃姓運將轉頭發現正妹留下包包,且她疑已酒醉,惟恐有安全疑慮,趕忙報警。
凌晨2時40分,警方在「ATT」商場旁的松壽路「ATT 4 Fun」大樓前,發現意識恍惚的正妹,當時她衣衫不整,胸部裸露在外,正妹答稱「我好像遭性侵」,警方將她送醫驗傷,調閱監視畫面查出高涉嫌性侵。
台北地院審理時高認罪,加上正妹內褲採到高的男性DNA等事證,認定高觸犯刑法第225條的乘機性交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但合議庭認為,高當時僅19歲,且賠償50萬元達成和解,以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輕判1年8月徒刑、緩刑3年,須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檢方認為判刑過輕,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認定一審判決不當,認為高隨機撿屍性侵,且凌晨路邊性侵後竟獨留衣衫不整的被害人,不顧她人身安全,所幸見義勇為的運將報案及信義警方主動發現搭救,否則她恐有再遭性侵害可能,惡性重大,至於高認罪、賠償屬犯後態度良好,僅屬在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不符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依法定最低本刑改判3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