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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露營車吸金數億元案 更二審判主嫌8年半

高院更二審今天判吳男8年半,共犯1年10月至3年8月不等刑期。(示意圖)

高院更二審今天判吳男8年半,共犯1年10月至3年8月不等刑期。(示意圖)

2022/08/08 14:54

〔中央社〕男子吳國昌等人涉以投資露營車及興建觀光飯店名義,找來律師以鑑證方式幫助吸金,受害逾千人、金額達數億元。高院更二審今天判吳男8年半,共犯1年10月至3年8月不等刑期。

更一審於民國108年間判決指出,男子吳國昌為中信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決策以露營車售後租回專案及在嘉義、金門進行觀光景點周圍土地買賣、開發及興建飯店等投資為由吸金,並由律師江東原、葉大慧、魏君婷以幫助犯意,佯以鑑定契約合法方式,使投資人信任中信昌公司是合法收受存款。

更一審認定,本案逾1000名投資人受害,巨額積蓄化為灰燼,計算犯罪所得逾新台幣24億1670萬元,判吳男12年徒刑,同案6名被告被判2年至3年4月不等刑度;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判決,案件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今天宣判。

更二審經計算認定,本件犯罪所得為19億973萬多元,審酌吳男等人行為誘使民眾出資,吸收龐大款項,導致投資者巨額積蓄化為灰燼,或因借貸籌資投入致負債累累,迄今求償仍無著落,吳男等人行為破壞正常金融交易秩序,本件為103年5月間繫屬一審法院,迄今已逾8年尚未判決確定,適用速審法減刑。

更二審今天依違反銀行法的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判吳男8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11.8億元追繳沒收;同案被告遭判1年10月至3年8月不等刑期,各別追繳沒收犯罪所得,其中2名被告獲緩刑5年,各須提供60小時及15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2場及5場。中信昌國際企業公司追繳沒收2760萬元。全案可上訴。

此外,本件涉案律師江東原、葉大慧、魏君婷被法官告發。台北地檢署於109年底偵結,依違反銀行法起訴3人,案件正由台北地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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