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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半裸照被盜 網友轉貼新聞網頁留言被判刑

女子的半裸照被盜又遭轉貼新聞網下留言,網友稱不知情仍被高雄地院判刑。(記者黃良傑攝)

女子的半裸照被盜又遭轉貼新聞網下留言,網友稱不知情仍被高雄地院判刑。(記者黃良傑攝)

2022/08/07 23:38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鄭姓男子於4年前,透過手機或電腦自不詳來源,下載女子小美(化名)的半身裸露照,以為只是一般性感寫真照,但其實是遭不明網友盜走的私密照,鄭男疑在不知情下,將半裸照貼傳某網路新聞網頁相關報導留言處,小美得知自己的私密照遭盜用,立刻向新北市警察局刑大報案,新北地檢署核轉雄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獲判2月,易科罰金6萬元。

判決書指出,被告取得小美半身裸露的私密照片影像檔案後,明知該照片足以刺激,或引起性慾猥褻的影像,且屬於個人的隱私秘密,竟無故基於洩漏目的,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持有他人秘密及散布猥褻影像供人觀覽,2018年11月間在彰化友人住處,利用電腦連接網際網路登入社群軟體FACEBOOK。

鄭男以帳號「路小燈」之名,將小美半身裸露照片檔案電子訊號,上傳至網路新聞FACEBOOK網頁,在相關新聞報導留言處貼圖,供瀏覽該網頁的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足以損害小美,被告於偵查中及雄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留存網頁截圖。

承審法官認為被告無故洩漏利用電腦,持有他人秘密罪及同法第235條第1項,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可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供瀏覽該網頁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足以生損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再酌以被告已與小美達成調解,並具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法官判處2月、得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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