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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高速壓車過彎狠甩警車!騎士撤罰3.8萬 更審結果逆轉

張姓男子於去年6月14日騎大型重機在台3線苗栗路段高速行駛並壓車過彎,巡邏員警鳴笛攔車也不停。(警方提供)

張姓男子於去年6月14日騎大型重機在台3線苗栗路段高速行駛並壓車過彎,巡邏員警鳴笛攔車也不停。(警方提供)

2022/08/06 11:06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大型重機騎士張姓男子,在台3線苗栗路段高速行駛並壓車過彎,巡邏員警鳴笛攔車也不停,吃上危險駕車、拒絕稽查逃逸2張罰單,共罰3萬8千元、扣牌照6個月。張男提行政訴訟,苗栗地方法院認為他「穩定操控」撤銷處分;監理站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尚有事實待釐清,廢除一審判決,發回苗栗地院更審,判決結果逆轉,改判監理站勝訴。

張男於去年6月14日上午7點24分許,騎大型重機,行經苗栗縣獅潭鄉台3線118.3公里處,被巡邏的大湖警分局員警發現高速行駛並壓車過彎,員警追上在張男後方開啟鳴笛器及按鳴喇叭示意張男停車,但張男未停反而加速離去。

警方事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車」、「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接受稽查而逃逸」開給張男2張罰單,經苗栗監理站裁罰3萬8千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

張男不服,向苗栗地院提行政訴訟,主張他當天正常行駛,沒有危險駕車,且當下因風切聲及環境噪音,加上專注前方路況,導致聽不見後方警車鳴笛聲,所以也沒有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聲明處分撤銷。

一審法官勘驗警方行車紀錄器影像,認為,張男雖有使用機車賽事選手壓車過彎的舉動,但仍維持在車道上,且均能正常、穩定操控,難以認定有危險駕車,既難以認定張男有危險駕車,也就沒有違規拒絕接受稽查而逃逸的行為,判決撤銷處分。

苗栗監理站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事實未調查清楚,廢棄原判決發回苗栗地法院更為審理,重新分案後由另一位法官審理。

更一審法官認為,張男當時騎乘的重機沒有裝後照鏡,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員警有足夠的原因要求他停車接受稽查。且張男雖戴全罩式安全帽,對於警車鳴笛及鳴按喇叭,應該可以聽得見,張男已有拒絕接受稽查逃逸的事實。

且更一審法官勘驗影片,張男在限速60公里並劃設有「連續彎路」、「慢」、「岔路」、「減速」、「減速」等標線、標字、標誌的路段,於連續5個彎道,以時速90公里以上壓車過彎,多次在內側車道反覆壓車至車道線,或靠近雙黃線,膝蓋差點磨到道路,更有輪胎在內側車道,但身體及車身傾斜伸入外側車道的危險狀況,認為此過彎是機車賽事中選手使用過彎方式,一般道路駕駛不需使用。張男蛇行等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高速駕車,有處罰必要。

因此,更一審法官認定,張男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的違規行為明確,監理站原裁決共罰3萬8千元、扣牌照6個月,於法有據。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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